承包人承揽工程建设项目后违法转包、转包人又分包,分包人干完活却没拿到施工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对该债务要负责吗?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判决转包人陈某限期支付分包人杨某工程款71400元及利息,承包人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临沭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化肥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后,将工程交给陈某施工,陈某又将该工程的支壳子施工分包给杨某。去年2月,杨某施工完毕,陈某给杨某出具欠条。后杨某多次催要未果,去年底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建筑公司偿还拖欠的施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陈某,杨某为分包人,也为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作为承包人,建筑公司对上述欠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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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呢?近日,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驳回了职工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系济宁某煤化公司职工。2013年11月,李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2014年1月2日,李某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煤化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7700元。仲裁委以李某的支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于当日不予受理。李某不服,诉至任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根据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不包括此种情形。因此,李某要求煤化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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