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柳女士反映,她于5年前进入家附近的一家企业工作,当时公司与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的工作地点为“上海”。当时公司还承诺,没有特殊情况,合同到期都会与她续签的。虽然她是三班倒,要上早班和夜班,有时还要加班,但好在离家近,骑自行车也就10多分钟,更关键的是,不妨碍她照顾家里的老人和孩子,这点让她十分满意。谁知,今年春节放假前,她就听到风声,说公司要搬了。果然,春节后部门经理就找他们开会,说公司将搬迁,所有人员随公司搬迁,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一概不变。她觉得,虽然公司搬迁后还在市区,但她上班路途远了不少,单程路上要花近一个小时,如果上早班5点就要出门,上夜班则要深夜回家。显然,她无法像过去那样照顾家里,这让她十分为难,毕竟丈夫在外地工作,年幼的孩子和生病的父母都要靠她一个人照料。看来只有不干了,为此她找部门经理谈了自己的困难,希望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她经济补偿金。经理深表同情,也同意将她的情况向上反映,但两天后,经理就告诉她,公司不同意解约,如不做,她只能辞职。经理还希望她理解公司的苦衷,因为若同意她这样做,其他员工也会效仿,这样人都要流失了。不过经理透露,公司会考虑通勤车的问题,目前希望她暂时克服一下。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该案有一定的典型性,因为目前企业搬迁增多,有的在市内各区之间,有的则是搬到了较为偏僻的郊区,更有的还搬到了与本市接壤的江浙一带,确实给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不便。而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事关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着实应该慎重对待。就柳女士个案来看,公司搬迁确实给她带来了不便,但这并不导致公司必须与她解约。
首先,柳女士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了工作地点为上海,但公司只是跨区搬迁,地址仍在本市,且在市区范围内,所以这一般不能视为“合同变更”,必须跟本人“协商一致”,否则就是违约的情况。其次,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按法律规定操作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目前并无“重大变化”,只是地点变化带来上班路途时间增加而已,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非必须给予职工解约经济补偿金。再次,公司表示愿意增加交通车,那么柳女士暂时克服一下也是可行的。都要解除合同,企业也得考虑成本和生产经营的持续性问题。最后,若当初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本区”,或者企业在不同城市内的搬迁,这应当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职工可要求企业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罗主任强调,当前要特别警惕一些企业借搬迁逃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因为这些企业搬得很远,一些岗位也拆拆并并,也不提供宿舍和班车,路途遥远,有时晚上公交车也没有了,照理应该让职工选择或走或留,但这些单位仍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不同意解约不愿意补偿,逼得职工自己走人,这样他们就可以不付一分钱的补偿。总之,罗主任表示,企业搬迁职工应该理解,而职工实际困难,企业也不能视而不见,这样双方就都能找到一个契合点,也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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