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时间轴考察,世界上制定严厉的打假法律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也就是假货随贸易全球化和自由贸易框架开始快速膨胀起来的阶段。
WTO之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一个《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协定的缔约方必须做到一个原则“制假入刑”。协定中有这样的描述:“规定适用的刑事程序和惩罚条例,这些程序和条例至少适用于在商业规模上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或侵犯版权的行为。所获得的法律补救措施应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款,其处罚程度应与对具有相应严重性的罪行法律补救措施的处罚程度一致。”
囿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和文化社会差异,打假的法律也受到地域差异化的限制,无论在刑事、民事、行政程序方面都需要对差异性进行协调。简而言之,有些行为在A法律管辖区属于制假,在B法律管辖区则不是。
以法律制度被认为相对完善的美国为例,美国是动辄兴讼的社会,有强大而冗繁的法律体系为打假提供诉讼和处罚基础,与打假相关的美国法律有《商标法》、《消费品安全法》、《防伪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商标法》是打假的核心法律之一。美国联邦和州都有商标法立法权,联邦有商标法,50个州也有自己的商标法,也即美国的商标法体系是1+50模式。
为强化打假的实际效果,美国在执行层面也有相关法律加以保证。1984年颁布的《美国假冒商标法案》和1994年制定的《对违法罪犯的制裁和执行法律法案》就在此列。
美国法律规定,对假货的生产者、批发者、终端销售者均可定罪,判罚极其严厉,生产经营者可被判罚25万美元以下到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有前科的累犯罚款金额可高达500万美元,还要加上5年以下的监禁。这种分分钟可令人破产的重罚威力巨大,坐牢也不是什么轻松事情。
美国是老牌法治社会,法律条文规定极为繁细,条文极多,如联邦食品管理法规有400余页,能够驾驭它的只有业内专业人士。美国的律师也乐于在打假领域发挥自己的专长,为消费者打假货维权官司,律师一般可按裁决赔偿金金额抽取25%~30%的佣金。
美国政府为打假设立了一套“全民战争”的体系,一个是1964年由肯尼迪总统推进成立的联邦消费者利益委员会,1967年美国消费者联盟创立,加上州消费者协会共有56个消费者组织,1969年尼克松执政时期再增加到179个消费者机构,从是时起,美国从联邦到州,政府和民间均有消费者保护机构。美国联邦政府的“消费者事务办公室”是最高办事机构,由一名总统特别事务助理负责。美国警察负责打假具体行动,警方对产品的生产、运输、批发、销售诸环节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假货,可以直接抓人。
比较“松软”的打假法律可以参考巴西,按巴西《刑事程序法典》,制假嫌疑人在被起诉之前,相关执法者必须得到查封假货样品的指令。假货样品被查封后须交予“专家委员会”鉴定,如果专家鉴定意见获得审判官采纳,应在30日内对制假者进行起诉。起诉之后方可以全面查封涉嫌违法的假货和对被告物业进行搜查。冗长和繁复的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程序正义避免不当查封,但样品环节等于打草惊蛇,执法者将面对有准备的嫌疑人。
打假法律介于松软和强硬之间者可参考印度,印度的打假法律颁布的相当早,印度1958年的《贸易及商标法》规定,制假者将被监禁两年外加罚款(或者择其中一项惩罚),1993年将监禁提高到三年,罚款提高到100万卢比。但印度法律规定假货诉讼的费用全部由被仿冒的商标持有人承担,由于印度假货案件的所有环节都需要警察配合,商标持有人如何获得警察的支持是一件难事,而印度法院一般只按最轻的处罚标准判罚制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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