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劳动法规 > 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变更工作地点

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变更工作地点

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以放长假的形式,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此规避法定义务。

  公司能否恣意更改用工规定或是给员工“放大假”?员工工伤能否用商业保险金抵扣?日前,广东省惠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4年劳动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法院裁判要旨。

  案例一:公司不能随意给员工“放大假”

  不少影视剧中,公司管理层常因各种原因给员工“放大假”,那么,这种“放大假”到底合不合法?

  惠阳某公司张先生就遭遇这种“放大假”。原来,公司意欲调整张先生的工作岗位却被他拒绝,之后双方也未对调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公司经管理层讨论后决定对张先生进行放假3个月。张先生遂以公司不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诉诸法院。

  法官说法:惠州中院民三庭庭长陈向科表示,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以放长假的形式,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此规避法定义务,劳动者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公司方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未休年假且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工资应补发

  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如果这一报酬没有及时发放,员工多长时间内可以讨回呢?

  2013年7月11日,曹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2013年8月16日,曹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工厂支付2011年10天、2012年10天及2013年7天带薪休假工资

  法官说法:陈向科指出,如果年休假须于当年度安排休完,则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第2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如果跨l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只有至第2个年度结束时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而又未支付应休未休假工资的,劳动者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应从第3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

  本案中,仲裁时效参考的是上述后一种情况。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曹先生的主张。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