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打碎了公司的装饰品,经理要求职工全额赔偿,这样的做法对吗?日前秦女士来访本报,想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据秦女士反映,她于一个月前应聘到一家公司当保洁工,当时老板说好,先试用两个月,工资就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公司虽然不大,但她的工作任务却不轻,上午在其他员工上班前,她要清扫地面、擦拭灰尘、倾倒垃圾。员工上班了,她又要清洁茶水间和厕所以及完成其他突发的清洁任务。没有工作时,她则可以在休息室休息。那天,她正在休息室,经理找到她,要她马上将公司陈列架仔细打扫一下,说下午有重要的客户来。陈列架放置在公司前台边,上面放着不少装饰品,有玻璃的、金属的、泥塑的。因为陈列架比较高,她拿着抹布攀上梯子,开始擦拭陈列架上层的物品,可是一个不稳,她手中的玻璃装饰品摔碎了。这下她傻了,经理听到动静也赶了过来,让她收拾一下地面后继续擦拭陈列架。原本以为这个事情就这么过去了,毕竟她不是故意,没想到过了两天,经理将她叫到了办公室,并拿出了发票单据,说那个打碎的装饰品价格是600元,要她全部赔偿。秦女士觉得打碎东西责任确实在自己,但600元都要自己赔,是不是有点不讲情理?但不赔偿,显然饭碗将不保,到底该怎么办?她希望有人能给出出主意。
昭华劳动保障公司董兆华指出,职工造成单位损失是否要赔,赔多少,在现实用工中极易引发争议。其实,只要遵循两点,矛盾是可以避免的:一是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赔偿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有合法并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就可以作为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赔偿必须有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在公司没有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要求她全赔不太妥当。根据规定,赔款也不能超过秦女士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
董兆华认为,该公司不订合同不缴保险的做法也是违法的,若其还乱扣职工工资,职工完全可以投诉。董先生认为,对这样的违法用工企业职工不应该迁就,而应依法行事,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如若不然以后企业说不定会变本加厉,这样她将越来越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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