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王某入职后,单位只与其签订了用工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能因此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吗?
2012年3月7日,王某经过招聘进入山东某汽车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协议约定,期限为2012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7日,王某的岗位为安保,工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王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6月30日,王某因保安经理乱罚款而离开该公司。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30元。2013年7月30日,王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汽车公司支付2012年4月7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319.37元。仲裁委裁决后,王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王某与汽车公司之间签订的用工协议,对用工期限、岗位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作了约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王某要求汽车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证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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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单位打工大半年了,合同、保险什么都没有,就是说好工资2500元。工作以来,老板老是嫌我手脚慢,说要辞退我。我说若实在不愿意用我,给点补偿我就走人。当时老板没有说什么,谁料到了这个月发完工资,老板说你可以走人了。我提出补偿之事,老板说没扣我工资就不错了。老乡都说企业的做法不对,但问题是没有合同听说不受理,而且他是承包别人的企业经营的。现在我不知道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故想麻烦你给指点一下。
首先明确,单位用工构成违法,主要是不签合同,不缴社保,随意解雇。其次,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不会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让职工束手无策,无法维权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再次,申请仲裁的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最后,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你完全可以告,我担心的是,你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是否充足?若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再遇到老板赖账你就抓瞎了。所以当务之急,你还是应该赶紧收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形成证据链。比如工资条、工牌、证人证言、派工单、出入证等能直接证明你是该公司员工的书证、录音录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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