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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

财政部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网站9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自2015 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链接:

  因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国家统计局原计划于9月9日至9月12日期间发布的一系列经济数据将相应顺延发布。

  据业内人士介绍,尽管各地数据的统计应该不会受到北京地区调休的影响,但按照惯例,各地区数据都应在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后的一两天才对外公布。

  其中8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PPI)的发布时间由原定的9月9日上午9:30顺延一天至9月10日上午9:30;8月份规模以上工业生产数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数据、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数据以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的发布时间由原定的9月12日下午1:30顺延至9月13日下午1:30。

  国家统计局对于8月份其他指标数据的发布时间不变。受到国家统计局经济数据发布时间推后的影响,各地统计局相应地方数据的发布时间是否推迟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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