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企业轻松、便捷地了解政策,满足企业申请和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需要,是小微企业名录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工商部门正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实施,稳步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目前,总局经济信息中心正在与总局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年底前完全实现全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统一上线的目标。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由工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建设,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建设。对此,工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各地要按照统一标准、共同建设、信息共享的原则推进名录建设。系统中属于总局规定的内容和项目,各省要严格执行,确保数据格式、界面风格统一,以便于识别和使用。
按照这一标准,企业无论从哪个地方、哪个入口进入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所得到的信息都是一致的、相通的,系统界面风格、数据格式都是统一的,要给企业、公众一个整体划一的形象。“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不仅要保证公示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更要充分体现使用便捷、服务体贴,让企业真正感觉到这个系统有用、好用,进而爱用、常用。”总局经济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信息共享是小微企业名录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如何建立扶持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做好信息内容管理和维护工作?经济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信息化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和信息化集中建设优势,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优化系统设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做好技术支持和运维保障工作。同时,他表示要特别处理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其他各类系统的关联关系,确保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成为一体化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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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规定:严格发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
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各地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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