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预拨2015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5〕839号)和自治区发改委提供的截至2015年10月31日24点的籽棉交售量,现预拨你地州(市)2015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拨资金分配和兑付的基本原则:
1.本次预拨资金总额80亿元,全部按照10月31日24点的籽棉交售量分配下达各地州(市),各地州(市)按同样方法将预拨资金分配下达各县市(区)。
2.各县市(区)兑付补贴资金时,统一依据“新疆棉花管理信息平台”10月31日24点的籽棉交售量信息和自治区确定的补贴预拨资金兑付标准,补贴兑付标准定为1.2元/公斤。
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收到补贴预拨资金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分配下达至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三、各县市(区)收到补贴预拨资金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发改、农业等部门,根据“新疆棉花管理信息平台”截至10月31日24点的籽棉交售量信息,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乡(镇)。由乡(镇)政府根据县市(区)分解落实的籽棉交售量、补贴兑付标准,结合棉农棉花种植面积和必要时提供的发票等信息,以村为单位制作《补贴公示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补贴公示;补贴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形成《补贴汇总表》,并报县市(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各地向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兑付补贴资金时,按照《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5〕48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级财政部门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与当地发改、农业等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和配合,对补贴资金调拨、信息生成传递、银行打卡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本次预拨资金兑付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请各地务必按期将补贴资金兑付完毕。
五、请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兑付补贴时要严格审核把关,切实防止“虚开发票”、“转圈棉”等骗取补贴资金问题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棉农补贴资金,自治区如发现以“抵顶应交款、收费”等理由克扣棉农补贴资金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请各级财政部门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我厅《关于开展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财政系统信息日报工作的通知》(新财建〔2014〕498号)有关规定,向我厅上报补贴资金兑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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