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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问题

对于营业税按差额征税的情形,笔者认为,纳税人应特别注意用于差额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接下来,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其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只有以下几种:

  1.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规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2. 航空货运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规定,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但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其自2009年1月1日起作废,因此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应差额征税的营业税劳务,如果扣除的差额确属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且无法取得差额业务发生当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凭证,则国税函〔2005〕77号文件提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

  举例来说,A公司2013年3月将一间办公楼以30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办公楼是2007年法院强制裁定由B公司抵偿债务而来,一直没有取得B公司开具的发票,只有当时法院裁定书,法院裁定抵债价格为2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2000)*5%=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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