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资产管理 > 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可跨年度扣除吗?

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可跨年度扣除吗?

企业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每年1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上年12月至次年11月的工资薪金支出,每年均须纳税调整。

  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到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税前扣除,还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税前扣除是个困扰企业多年的问题,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的发布,解决了这个困扰纳税人多年的难题。

  税收上工资薪金支出也按照权责发生制,弥合了税会差异,减轻了企业纳税调整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须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也就是次年5月31日前要实际支付已预提的去年的工资。有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规定年终奖在次年下半年发放,那么,该年终奖就不能在汇算清缴中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文件规定“实际发放”而不是“实际发生”,前者是收付实现制,后者是权责发生制,即企业2015年1月发放2014年12月的工资,该工资不能在2014年度扣除,应在2015年度扣除。现在大多数企业是下发工资制,即次月发放上个月工资,因此企业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每年1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上年12月至次年11月的工资薪金支出,每年均须纳税调整

  这种扣除方法在前几年是严格执行的,但后来有所松动。有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扣除,有的税务机关仍严格按照收付实现制扣除,导致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一,有损税法严肃性,也使纳税人无所适从。

  现在该政策终于明确,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相关链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等,明确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等,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可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明确,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