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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招处女座”是就业歧视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行就业歧视。

  “本岗位只招处女座员工!”日前,山东青岛市一家企业在举办的一场招聘会上开出如此奇葩招聘要求。这家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刘女士表示:他们是一家金融风控公司,12名风控员中,目前有11人是处女座。“在我们历年的人力资源统计和年度核算中,公司发现,处女座的员工是把风险控制得最好的。”“当然并不是只要是处女座就会被录用,还要看这个人是否具备公司要求的基本素质。”

  不是只要处女座的就一定录取,但不是处女座的,概不考虑。看来,在身份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等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行列里,又得添上“星座歧视”一员了。处女座的员工就一定风险把控最好?有何科学依据?恐怕刘女士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该公司12名风控员中,目前有11人是处女座,也不过是偶然、巧合罢了。同一天出生的人肯定都是同一个星座,但性格、做事方法肯定会有差异。所以,不可能仅仅通过星座就能招聘到合适的员工。

  无论《劳动法》,还是《就业促进法》,都要求不得实行就业歧视。譬如《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行就业歧视。”只是可惜,相关法律都规定得十分笼统,尤其是没有制定罚则,所以,对滥用用人自主权者,威慑有限。相关部门也因找不到执法“抓手”而无所适从,以致社会上种种就业歧视泛滥成灾。这不,连舶来品“星座歧视”都出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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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闫某到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捞料工作,月工资39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与公司同事发生矛盾,闫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但公司不予支付。2015年10月8日,闫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闫某在公司工作,为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闫某工资。闫某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应及时一次性结清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则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仲裁委最终一裁终局:由公司支付给闫某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以上共计4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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