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现金资产捐赠时,由于该捐赠项目的价值在捐赠日就已经实现,因此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如果接受现金捐赠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则核算要求与其他企业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接受捐赠的现金金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接受现金捐赠的金额减去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年度终了时,企业应根据年终清算的结果,按接受捐赠的现金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与实际应交所得税的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甲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10月8日,接受其华侨捐赠现金100000美元,当日汇率为1:8.1,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33%,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 810000(100000×8.1)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2500(810000×25%)
营业外收入——接受现金捐赠 607500
假设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年终清算的结果表明,上述接受现金捐赠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为202500元。即与原计算应交所得税267300元的差额为64800元。应作如下调整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4800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现金捐赠 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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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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