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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就这样成了“僵尸假”

很多职工都在期待能够享受探亲待遇。而事实上,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已出台35年,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1981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只有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才可享有探亲假。

  其中,探望配偶,每年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20天或2年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20天。职工在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对非公有制单位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待遇,国家尚无规定。

  探亲假《规定》执行35年至今未变,其覆盖范围、享受条件等,均与现实用工状况有所脱节,导致很多职工无法享受探亲待遇。

  根据《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才享有探亲假。对此,王志凯觉得不公平:“政策制定的年代,非公企业数量少,可现在有这么多非公企业,政策却一直没变,让很多非公企业职工享受不到这一待遇”。

  《规定》明确,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可以享有探亲假,这让很多省内职工无法享有探亲待遇。刘斐家在辽宁阜新,现在在沈阳一家国有银行上班。她认为,规定出台时交通还不发达,而现在交通便利,只要不是路途遥远,省内和省外没有太大差别。然而,在很多单位,省内职工是不能休探亲假的。

  在《规定》中,探亲范围并不包括职工的未成年子女。老家在河南农村的李少友,现在是沈阳一家汽车配件厂的车工,2岁的儿子由在辽宁本溪的岳母带着,每年只有在春节和国庆节才能见面。“公司允许外地员工休探亲假,但不包括探望孩子。”李少友觉得相关规定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大量劳动力外出打工,无法让子女跟随迁徙,造成父母与留守子女长期分离,关系淡化。为此,有专家呼吁,将探望未成年子女划入探亲假范围,让更多在外务工的父母有假期回家看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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