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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薪日遇休息日应提前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问:小张在本市打工期间,山东老家的亲属突然来电告知其母亲生病,要求小张马上回山东老家照看母亲。小张所在单位发薪日为每月7日,小张在2月7日提出领取本月工资后回家。单位却提出2月7日至2月13日为春节假期,发薪日推迟到2月14日。小张十分不解,如果发薪日遇到公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单位可以推迟支付工资吗?

  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给予答复,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计算。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小张所在单位遇法定节假日推迟发放工资的作法是不合理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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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提倡和鼓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0号),其中就明确了:“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二)企业缴费应当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条款计算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四)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这就意味着,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企业可以按照经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确定并经备案的年金方案中的明确条款,对企业缴费资金行使自主分配权,在职工当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即使企业缴费已经分配和记入了个人账户后,仍然可以按照方案中明确的归属条款作重新确认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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