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人事劳资 >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上级公司的工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处理上,都符合法律规定。

  某公司员工陈某在日常工作时间经常迟到早退,未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多次让同事在自己迟到早退时按照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代打考勤。甚至有两个工作日,陈某实际并未到公司上班,而电子考勤记录和部门手工签到簿上却均记载陈某正常出勤上班。公司认为陈某在未出勤上班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制造出勤记录,存在不诚实及欺骗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便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报送上级公司工会得到准许。陈某对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满,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恢复与他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最终,仲裁机构驳回了陈某的请求。

  评析:该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上下班叫人代刷工作卡或替他人刷卡,属于中度过失;不诚实及欺骗行为,属于严重过失,企业有权作出立即辞退决定。该公司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的行为属不诚实和欺骗行为,构成 “严重过失”。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上级公司的工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处理上,都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链接:

  农民工谯天顺咨询称,他系一保安公司职工,去年8月,他被公司派遣到一家宾馆任保安。上周一他去上班时,宾馆负责告诉他,将他退回了保安公司。请问:哪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针对谯天顺的问题,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李楠表示,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同时,李律师称,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派遣期限届满 ,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