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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勿忘索取退工证明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严于2013年11月15日收到总公司的邮件,通知其去杭州一家加盟酒店工作,并要求他在收到调岗通知后三日内到上海报到,否则将按照公司规定对小严予以“辞退”。考虑再三,小严拒绝了到杭州的调任通知。2013年12月9日,小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总公司提出辞职,总公司同意了小严的请求。不久,小严就找到了一份在餐饮公司的工作机会。2014年2月15日,小严收到餐饮公司的录用通知,通知上要求小严于三日后携带学位证、简历和“离职证明”等多项材料到餐饮公司人事处办理入职手续。这让小严遇到了问题,因离职一事,小严和上一家单位几乎闹僵,但为了这份新的工作,小严硬着头皮再次拨通了原单位负责人的电话。果然不出所料,原单位负责人没有答应小严的要求。2014年2月20日下午,没能顺利拿到离职证明的小严带齐了其他材料,按照约定时间来到餐饮公司。但因没有离职证明,餐饮公司拒绝录用小严,并录用了一名后备应聘人员。2014年5月,小严将原就职的连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因其不予出具离职证明遭受的损失11万余元。笔者就此案例做个简单分析。

  一、“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求职的重要材料。

  劳动者在再次求职时,“离职证明”是许多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要求其必须出具的证明。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很多单位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及赔偿责任,对没有离职证明的员工在录用时会十分慎重。离职证明就是能够证明职工已经自原单位离职,与原单位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离职证明的证明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二是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三是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四是可以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五是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二、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就本市而言,《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因此,为离职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不是一项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工作,而是一项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须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相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出具“离职证明”需按规定程序。

  就出具“离职证明”或“退工单”的手续问题,本市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补充意见》,其中明确,在本市办理“退工单”等离职证明,原则上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15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备案手续。2、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退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3、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4、用人单位在办理持有《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劳动者退工手续时,还应在上述材料中内做好相应的退工日期记载并盖章,并将上述材料以及第三联退工证明交给被退劳动者本人。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离职时,单位并没有主动出具“离职证明”等材料,那么离职员工最好主动向其人力资源部门索要,对这项要求单位是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的,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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