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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超越合理范畴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同时也要遵循适度合理的原则,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管理的范畴。

  马女士所在公司通过职工代表会议,作出“职工不得迟到早退,凡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者,一律以开除论处”的制度。2016年1月23日,马女士迟到近1个小时。1月24日,该公司即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马女士,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马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以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经法定程序制定,但欠缺合理性为由,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制定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程序合法,依法依规,同时也要遵循适度合理的原则,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管理的范畴。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范畴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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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宫某的单位已被济南某印务公司买断产权,宫某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由谁支付呢?

  宫某于1988年到济南市市中区某厂工作,因单位经营困难,宫某自1996年起即回家待岗。1999年,该厂与印务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书,约定由印务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一次性买断该厂整体产权。由于该厂的土地及房屋被收储,2010年6月11日,印务公司接受了该厂的土地、房屋补偿及相关企业搬迁、人员安置等各项费用1900万元。2012年1月5日,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9月10日,宫某申诉至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厂和印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未予受理,宫某诉至市中区法院。

  庭审中,印务公司辩称,单位与宫某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我单位收购该厂后,该厂仍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宫某要求我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6条第6项规定,依照第44条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厂于2012年1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宫某与该厂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该厂依法应支付宫某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999年,印务公司已通过承担债务的方式一次性买断该厂整体产权。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印务公司未对其依法进行清算,且印务公司还于2010年6月接受该厂的财产1900万元,故印务公司依法应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该厂支付宫某经济补偿13200元;印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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