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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更名称不能免除之前应支付补偿的义务

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某1994年12月31日被高唐县某机械厂录用,从事加工工作。1995年8月1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12月,机械厂进行改制,变更为某机械有限公司,李某仍在原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从事原工作。

  2016年6月15日,李某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7月15日,刘某离职,并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机械公司仅同意支付2006年1月之后的经济补偿,至于之前的经济补偿,则以改制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均已变更,现单位没有义务承担为由拒绝。李某便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

  工作人员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鉴于李某的实际情况,机械厂改制前的经济补偿亦应由机械公司承担。经工作人员协商和解释,机械公司按规定支付了李某改制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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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张在原单位任业务员5年后又跳槽到现在的单位,工作尚未满1年。最近,小张眼见单位中入职1年多的同事利用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的机会出去旅游了,有点困惑:不知道自己能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呢?

  评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享受带薪年假不是限定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只要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条件。因此,小张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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