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年休假,无论是劳务派遣的用工,还是其他何种形式的用工。
2014年3月,赵某与济南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合同,随即被派到济南某实业公司工作。2015年年底,赵某向实业公司提出要休5天带薪年假,但被拒绝。2016年3月,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合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实业公司支付未休年假5日工资收入的300%,共计36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1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本案中,赵某被派遣到某实业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2015年期间应当享受5天的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
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实业公司向赵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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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调解”和“先行裁决”作为上海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创新模式近日在上海全市首先实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无误的部分事实进行先行裁决和部分调解。
据了解,2016年4月起,劳动者尹某长期被公司拖欠工资。尹某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经济补偿。承办仲裁员在了解了尹某个人的生活状况以及经济情况后,当即对尹某要求单位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6日期间工资3526元的请求作出了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不但加快了案件审理的进度,更是对缓和劳动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尹某的援助律师认为,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执行还需要时间,但这种做法却是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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