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同志:我是一家的单位人事干部,最近我们处罚了一名职工,结果引发了争议。该名职工表现很不稳定,平时喜欢喝酒,一旦喝高了就要辱骂同事,不服管理,但事后又后悔不迭。为此我们狠狠地扣了他的工资奖金,只发了他800块作为基本生活费。他原来上班有6000多元工资,但老板说了,这样的人必须罚得他心痛才有效。
因为考虑到他技术还行,我们就没有作辞退处理,希望他能吸取教训,有所改变。没想到单位的良苦用心,竟未能奏效,该职工现在到处投诉,称到手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2190元标准,单位违法了。难道我们对于违纪的职工还要保障其收入?这一点我有点想不通,特向你咨询。谢谢!
对于违纪处罚,用人单位的目的各式各样,比如有的就是故意的违法处罚;有的是本着善意的初衷或网开一面;有的则随意处罚前后不一,或轻或重。这里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即如何正确实施处罚?虽然这是一个老问题,但常常引发一些争议,结合你的问题我再概要介绍一下。
第一,一定要有处罚的制度依据。这里所称的制度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二是企业通过合法的程序而制定的各种行为规范。如果法律失效或制度没有生效,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这是首先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一定要对应制度条款给予恰当处罚。比如制度规定扣50块的就不能扣100块;制度规定该警告的就不能记过,这应该不难理解。如果对有的行为希望从轻发落,那应该在制度中设置从轻的情形,同样,对有的行为要求加重处罚,也应该在制度中加以明确,什么情况下要升格处罚,从而达到前后平衡,避免因人而异。
第三,经济处罚也有底线标准并非想扣多少是多少。一是从你的介绍我可以推断出,你们单位的处罚是不当的。假如应该辞退而不辞退,那以后碰到别的员工怎么办?也都罚钱了事?二是喝酒造成了一些后果,你们制度上有没有扣款标准?现在看来是随意定的。三是不管是随意定的还是制度确有规定,现在只发800块钱肯定是违法的。对此《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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