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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提出九项措施

根据《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现提出九项措施。

  根据《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一)对上一年度网上年销售额突破1亿元、企业线上销售总额占全年总销售额15%以上的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三品一标”和传统商贸流通等企业(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网络年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企业线上销售总额占全年总销售额50%以上的网络零售品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对国际排名100强或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泉州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打造垂直性电子商务平台

  (四)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泉州的垂直类或大宗商品供应链电商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以上年为基数,增幅达到10%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

  (五)加快建设泉州网商(虚拟)产业园,打造网商、网批大平台。对于泉州网商(虚拟)产业园、泉州购网批大平台等项目视建设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六)支持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升级。对于依托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开展“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性互动的传统专业市场(或大型商超零售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重点支持产业配套完善、特色明显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获评市级示范基地(园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四、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八)对投资跨境电商通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配套的分拣设备及监管设施,并为超过10家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根据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有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面向“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营销推广等活动,对支付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设立海外仓,积极推进跨境电商物流拓展和公共海外仓建设,对建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五、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九)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平台销售我市农产品,网上年销售额分别超过5000万元的B2C企业和1亿元的B2B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培育、认定一批特色凸显的“电商镇”、“电商村(社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

  六、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创新

  (十)开拓电子商务在旅游业、文化创意、社区服务业等领域的应用,对于“互联网+”应用比较成功的企业案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并进行示范推广。

  七、进一步培育电子商务服务业

  (十一)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物流服务、代运营、分销应用、广告设计、网络推广、拍摄等服务,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

  (十二)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泉州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八、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支持电子商务精细化管理培训、电子商务主题沙龙、电商企业家访谈等活动。建立电子商务专家库,为我市电子商务各项工作和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对经认定为我市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创业青年、领军人物的,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

  (十四)建立完善服务促进及标准体系。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市、县两级电子商务协会发展、研究制订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建设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系统、电商项目评估体系、信用体系以及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资金评审等。

  (十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开展电子商务政策宣讲、“电子商务在行动”系列报道、“走进示范企业”、中国鞋服电子商务峰会等活动,加大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电子商务基础知识、扶持政策、商业创新模式、示范企业、成功案例等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电商发展氛围。

  九、有关事项

  (十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泉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逐年有所增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扶持措施。(十七)泉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事宜由泉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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