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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接下来,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小杨在北京一家机械加工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去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搬迁到了河北省沧州市。尽管新公司地址距其老家不远,可他已经把父母、妻子接到北京,并且分别找到了工作,其儿子也在北京读小学。如果现在再回去,家人就业就学等事情也不好安置。因此,他想继续留在北京工作。

  针对小杨的要求,公司答复称: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甲方(公司)可以随时调整乙方(小杨)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因此,公司调整你的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你应当也必须服从。由于公司已经透露出小杨不服从安排将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信息,劳动合同中的这些约定是否有效?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他应该怎么办?

  员工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认为,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需要与员工协商,但员工不同意的话,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因此,就想方设法通过劳动合同争取在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方面的自主权。

  张律师说,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工作地点是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大厦。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北京市某区,或者全国。而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有的企业提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

  这是比较温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约定条款。可有些企业则将这一条款约定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这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的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律师说,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处理方法是: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再以宽泛型的工作地点约定,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律师说,《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小杨与公司之间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合同约定,突出强调的是“企业随时调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据此,小杨可以明确拒绝公司的要求。如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予赔偿。

  现实中,涉及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像小杨遇到的情况,企业进行了整体搬迁。二是因企业所处行业性质。如建筑施工企业、影视公司等,其员工工作地点经常发生变动。张律师说,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企业单方变动工作地点。

  企业搬迁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6条规定,企业首先应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或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且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涉及到“三期”女工、正处于医疗期等情形的员工,企业不得按上述方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对于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的情况,张律师说,这样的约定,虽然具有合理性,但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滥用劳动合同的授权而任意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如调整工作地点时,企业需有具体的理由和证据来支持是否属于生产经营需要。

  在调整或变更员工工作地点时,张律师认为企业应考虑是否因此增加了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或负担、对员工的生活是否造成影响、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等。对于销售、导购、客服或售后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岗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除需参考上述意见外,比较妥善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N个具体的工作地点,并阐明日后需发生工作地点变动或调整的情形,让员工提前有个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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