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制审批原始凭证。
出纳人员在处理收款业务时,首先审核外来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各种收据,审核该项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该凭证所反映的商品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 有无刮擦涂改迹象,有无相关负责人签章,对其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编制记账凭证。
填制现金出纳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全,书写清晰,数据规范,会计科目准确,编号合理,签章手续完备。
1、现金出纳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全,凡是凭证格式上规定的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以便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全貌。
2、填写现金出纳凭证的文字,数字必须清晰,工整,规范。
3、记账凭证中所运用的会计科目必须适当。按照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现金出纳业务的性质,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收”和应“付”会计科目,需要登记明细 账的还应列明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的名称并据以登账。一般来说,出纳人员只涉及收 付款凭证,不涉及转账凭证。对于收款凭证其借方科目为“现金”或“银行存款”, 其贷方科目则应根据经济业务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对于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借方科 目也是根据经济业务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借记“原材料”、“物资采购”、 “管理费用”等。
4、现金出纳凭证要求连续编号以便备查,如一式三联的发票收据都应连续编号, 按编号顺序使用。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联一起保存,不得撕毁。记账凭证一般是按月顺序编号,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将收付款凭证自每月第一笔业务顺序编至月末最后一笔业务;二是收付款凭证与转账凭证混合编号,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需注意的是不可以有漏号、重号错误。
5、现金出纳的签章必须完备。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 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项以后,应在收付款的原始凭证上加盖 “收讫”,“付讫”戳记;记账凭证中要有凭证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人员的签章。
6、记账凭证审核。记账凭证审核包括以下方面:
(1)记账凭证记录的经济业务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记账凭证是否如实 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附件份数(张数)填列是否与实际份数(张数)一致。
(2)记账凭证中的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金额及其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无误。
(3)审核记账凭证中有关项目填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规范等。
(4)摘要栏的填写是否清楚,是否准确且简要说明了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 对于记账凭证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包括手续、内容的补办、补填或拒绝办理。 对错误的凭证,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填制或更正错误。
7、现金出纳凭证的保管。现金出纳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历史资料,是登记账薄的依据。因此其必须妥善保管,要将 其按编号顺序进行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记账凭证种类,起止号数, 年度月份和起止日期,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其目的在于便于事后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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