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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不是单位说了算

《职工奖罚条例》已经废止,连续旷工15天可以解除关系的规定已经失去依据,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吴某是某电子厂员工。工厂员工手册规定,每周工作六天,周日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员工连续旷工3天,工厂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7月8日(星期五),吴某中学同学前来看他,即向主管电话请假1天。主管答复请假要书面提出,没有同意吴某请假。2016年7月11日(星期一)吴某回工厂上班时被告知,由于连续旷工3天,已被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认为,他周五已向主管请假,周六、周日是双休日,可以不上班,所以没有旷工。工厂认为,吴某电话请假未被批准,属于旷工;工厂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符合标准工时规定,周六不上班也属于旷工;星期天由于要赶工临时加班1天,已通知全体员工,由于吴某前两天不回来上班没有看到通知,属于他自身原因,所以也属于旷工,请问对本案应如何认定?

  【问题分析】

  1、员工手册的合法性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认定。(实体上,工时制度没有违法,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保证连续有一个整天让职工休息,周六是工作日没有问题。《职工奖罚条例》已经废止,连续旷工15天可以解除关系的规定已经失去依据,工厂关于连续旷工3天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没有违法,所以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实体上没有问题。程序上,要看员工手册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也就是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是否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经过调查取证,程序上也没有问题。)

  2、对旷工事实的认定问题。(吴某周五电话请假没有被批准,不来上班可以认定为旷工;周六是工作日,不来上班认定为旷工也没有问题。周日临时通知加班,虽然贴了通知,周六在岗的职工都知道,但由于吴某周六不在岗,而单位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到吴某,工厂在此问题上存在过错,旷工的责任不能由吴某承担,所以周日旷工不予认定。)

  【用工建议】

  1.制定规章制度或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特别注意程序合法。

  2.加强并完善日常劳动考勤管理制度。

  3.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要完备(如违纪解除要有相关事实证据,提前30天书面通知,征询工会意见等)。

  4.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程序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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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是否需提前通知,分4种情况来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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