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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财政性资金只有政府及其部门为支持企业发展而投给的财政补助性资金。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来源于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金,包括国家财政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项目投资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经费补助资金、政府转贷资金、求助损失、亏损弥补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企业收到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又形成两种类型: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纳税调整涉及到4张表,即A105000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20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80表《资金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征税收入纳税调整的原因,主要源于税法与会计准则所适用的记账基础不同。会计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要求按财政补贴性资金对企业的受益期确认各期收入,而税法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按财政补贴性资金实际收到的时间确认收入。当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小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时,在纳税调整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当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大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时,在纳税调整时,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准则要求将收到的财政补助性资金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按受益期转作企业收入;而税法规定在收到财政补助性资金时一次性确定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终纳税调整时,应填写A105020表,该表的“账载金额”栏填写会计核算已转入当期收入的财政补助性资金数;“税法金额”栏填写当年实际收到的财政补助性资金数;两者的差额,就是该项补贴资金的纳税调整数,这一纳税调整数会在A105000表自动生成。

  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的原因在于,既然该项收入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所得税,那么使用该项资金形成的费用也不应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时,企业应根据财政补贴性资金在单独账簿上反映的费用,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按规定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还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费用不得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将符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款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的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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