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起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显示,符合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这并非跨境电商领域首次调整税收。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此次跨境电商所得税政策调整,可以帮助跨境电商走向健康发展道路,完善跨境电商体系,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发展。
“对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业而言,税收负担和汇率变化往往是影响企业经营的两个重要因素。国务院对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完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增值税遗留问题,减轻跨境电商卖家商品出口的运营成本压力,同时在多个一、二线城市增设大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鼓励更多传统零售业走向‘产品出海’道路。”张周平表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CEO朱秋城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是国家对于跨境电商更规范化的措施,也是一部分跨境电商企业的机会和红利,促进跨境电商朝更规范和税收的合规化进行。
据网经社数据库显示,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9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11.6%。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7.1万亿元,同比增长12.7%。2018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1.4万亿元,同比增长16.6%。2018年出口电商网络零售市场增长均大于出口整体和出口B2B增速,保持快速发展。
公告显示,符合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这并非跨境电商领域首次调整税收。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此次跨境电商所得税政策调整,可以帮助跨境电商走向健康发展道路,完善跨境电商体系,推动跨境电商行业发展。
“对跨境电商出口零售业而言,税收负担和汇率变化往往是影响企业经营的两个重要因素。国务院对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不断优化完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增值税遗留问题,减轻跨境电商卖家商品出口的运营成本压力,同时在多个一、二线城市增设大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鼓励更多传统零售业走向‘产品出海’道路。”张周平表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宁波新东方工贸有限公司CEO朱秋城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跨境出口电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是国家对于跨境电商更规范化的措施,也是一部分跨境电商企业的机会和红利,促进跨境电商朝更规范和税收的合规化进行。
据网经社数据库显示,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9万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11.6%。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7.1万亿元,同比增长12.7%。2018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商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1.4万亿元,同比增长16.6%。2018年出口电商网络零售市场增长均大于出口整体和出口B2B增速,保持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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