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人事劳资 > 应聘时,单位可否不回答我的问题?

应聘时,单位可否不回答我的问题?

法律有其公平性,在不断更新出台新法以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同时,对用人单位本身也是一种促进。跟上快速变化,遵守原则,我们才能持续前行!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的资讯吧。

  我最近应聘一家单位,面试时,我希望了解的一些情况,单位却不肯详细告知,只是一句:你上班之后就知道了。反过来对我却问这问那,甚至还问我会不会生二胎?有人说对于这些问题,法律不明确,职工只能被动接受,除非你不想应聘这家单位。难道真是这样?对此很想听听你的意见。

  你讲的这个情况,现实用工中确实是会发生的。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好多单位往往仗着优势地位,要么不告知,要么不如实告知,而职工有时为了工作,往往不敢提出异议,其实这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下面我介绍三点意见供参考。

  第一,只有透明才有利于劳动合同的切实履行。我们知道订立合同必须协商一致,如果不充分表达双方意愿,达成合意,或者一方采取隐瞒、欺骗的手法,造成另一方误解或利益受损,往往导致合同最后的无法履行。这样,要么起争议,对簿公堂;要么职工辞职,单位得另招人,这样对双方都不利。所以,我是极力主张在面试时,尤其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前,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把话讲透讲明,把职工希望了解的(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和盘托出,让职工充分考虑,慎重选择,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或签订的合同,基础才会稳固,不容易变化。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哪些事项?法律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我理解这里是三层意思:一是要主动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二是除了上述问题之外的职工问询,单位也应当有问必答;三是必须如实告知。不要不实事求是,即有隐瞒或欺骗。对此法律明确: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单位千万不要做这样的傻事。

  第三,职工也必须如实回答用人单位的询问。因为权利义务总是对等,作为职工有权了解用工的相关情况,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反过来,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但这里必需把握的分寸是,单位所需要了解的问题,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履历、证书、技能等情况,诸如婚史、孕史等,职工可以拒绝回答。也就是说,单位不能因为职工不回答这些与劳动合同无关的问题而拒绝录用。

  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即使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或者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也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想要了解更多的资讯,敬请关注世界服装鞋帽网的报道吧。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