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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接到到岗通知 不到岗算自动离职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接下来的时间,大家就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李某原来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因不满公司将其调岗、降薪,与公司发生矛盾。最后,双方因劳动纠纷申请仲裁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在庭审中还就李某到底何时离职争论不休。3月17日通州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3年12月11日,李某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为项目经理。2014年11月28日,公司通知李某,因其不胜任项目经理岗位,自2014年12月1日起调至仓储物流部担任仓库理货员。

  该公司发放李某工资至2015年3月31日。同年3月25日,该公司再次向李某邮寄了到岗工作的通知,要求其最迟于2015年3月27日回岗工作,李某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到岗。

  李某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5日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人事部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某公司擅自调岗降薪、拖欠、克扣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7月9日,李某的邮件被退回。同年7月14日,李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2002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诉求。仲裁委经审理裁决,确认双方于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应于该邮件退回之日即2015年7月9日解除为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

  法官向记者解释说,该公司在李某接到到岗通知但未到岗的情况下,未进一步履行通知、催告义务,未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同时,该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自动离职的规定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故对公司关于李某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1日解除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另外,李某向该公司人事部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地址与公司实际经营地基本一致,故双方劳动关系应于该邮件退回之日即2015年7月9日解除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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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应聘到单位工作了12天就离职了,他能否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2013年6月18日,张某应聘到山东某化工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张某月工资3680元,但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对工作环境不满意,张某于同月30日离开该公司。2013年7月6日,张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半个月的工资184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40元、经济补偿1840元及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1840元。仲裁委裁决后,张某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上岗证证明其2013年6月18日至6月30日在化工公司工作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张某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半个月的工资1840元,应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有1个月的宽限期,张某只工作了12天,单位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故张某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某因自身原因离职,该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工资184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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