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则反映了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以前并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科目,而是计入到资本公积中,而现在作为了一个单独的科目,以便于和资本公积区分。这种核算方式,有利于使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明晰化。资本公积现在核算的内容主要为股东资本性投入的部分,与其他综合收益混在一个科目中,将不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和分析。经实现但暂时不能计入本年利润或费用的项目。一般来说,资本公积属于已经确定的一个事实,后续期间不会再予以转出。而其他综合收益类似于一个过渡科目,在未来期间还需要予以转出。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有设定受益计划形式离职后福利的企业应当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原设定受益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计划终止,指该计划已不存在,即本企业已解除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未来义务。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单位在确定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时,该份额的性质取决于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的性质,即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类别,则投资方确认的份额也属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类别。在终止对被投资单位投资时,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1.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其他权益变动。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于不受控制,但受重大影响的投资单位,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其他综合收益属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类别,则投资方确认的份额也属于“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类别。在终止对被投资单位投资时,在权益范围内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结转至相关的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前者,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示;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投资单位对于采用外币做为记账本位币的子公司,在合并报表时,需要编制折算为本币报表,根据外币折算准则,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列示。

投资单位可能通过出售、清算、返还股东或放弃全部或部分权益等方式处置其在境外经营中的利益。企业应在处置境外经营的当期,将已列入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5.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其他项目。比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该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将该部分转入当期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企业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与税法处理存在差异。税法规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在企业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则规定属暂时性差异的,要按准则规定确认和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产生按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或损失,不论以后会计期间是否能够重分类进入损益,都应在确认其他综合收益的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并在以后会计期间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转回。
具体做法是对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利得,在发生时按照预期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损失,则在发生时按照预期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企业经营状况不具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其他综合收益产生时无须作纳税调整,待相关资产终止确认时再作纳税调整。
对于具体的税务事项的处理,应遵循配比原则。对在未来期间不可以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转回时不予计入所得税费用,而是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而对于未来期间可以重分类计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其递延所得税在确认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相关的损益实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予以转回,则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举例来说,目前,我国的所得税法尚未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的纳税作出相应规定。但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应付职工薪酬只有在实际列支时才能予以税前扣除。因此,在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应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由于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转回也不予计入所得税费用,而是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
又如,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在变动当期并不直接确认为损益,而是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应科目为其他综合收益,在损益表中则体现为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只有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时才将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予以转回,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和其他科目的核算原则类似,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其他综合收益为余额,而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则反映的为发生额。两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体现为:资产负债表其他综合收益期初数+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资产负债表其他综合收益期末数。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

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是不影响具体的现金流量的,因此,在现金流量表的主表中并未反映。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对递延所得税进行调整时,应该把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变动予以剔除。原因是这部分的递延所得税变动,对应的科目为其他综合收益,并没有计入损益,因此不属于影响净利润的内容。在补充资料的调整中,需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只有影响了净利润但并没有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内容,才属于应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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