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夏交替,也到了衣物换季时,大小服装店纷纷推出打折促销活动,在促销时,商场也会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提示,但这个说法真的站得住脚吗?
案例:
打折品被“四舍五入”,无购物小票
3月30日,森马五道口店春装推出火热促销活动,两件五折。市民肖女士当天在店内选中两件同款女士针织衫(单件标价99元),按照五折来算,两件正好是99元。但在结账时,收银员却要收100元。
肖女士对收银员说道,“打五折,一件是49.5元,两件应该是99元。”收银员却态度强横的称,“打五折,四舍五入,一件是50元,两件100元。”就此,双方理论起来。最后,收银员道,“两件就是100元,你爱买不买。”
囿于挑选了很长时间,又排了很长时间队等候结账,肖女士想想就忍了。但付完款,肖女士索要购物小票时,收银员又称,“没有小票,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提供购物小票。”
“购物小票是消费者的购物凭证,在商品出现问题时能凭此要求退换或进行售后服务。没有购物小票衣服出现质量问题,我拿什么做退换凭证?”肖女士对收银员说道。 “已经说了,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就是没有购物小票,都这样。”收银员称。
不仅莫名被多收1元钱,还不给购物小票!肖女士当日很窝火的离开森马店。
事后,中国质量新闻网了解到,当天很多消费者购买与肖女士同等价位的五折服装后,都被多收1元钱,都被告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并且不给购物小票。
对此,中国质量新闻网致电森马五道口店店长了解事件的相关情况,该店店长称,“没有多收消费者钱,扫码后,电脑出现的价码就是50元,电脑出现的这个钱数,我们有什么办法,如果每个人都找1元钱,我们一天得找出多少个1元钱?打折商品就是不退不换,不提供购物小票,店里的规定。”
调查:
大部分人对特价商品不退换选择“默认”
中国质量新闻网了解到,目前特价商品不予退换已经成为了不少销售行业的潜规则,而大多数消费者因商品“特价”也对这一潜规则基本接受。
当日,中国质量新闻网走访发现,五道口华联商厦及附近的服装门店,大部分商家都在进行春装打折促销活动,在五道口华联商厦一时尚女装区域,春装标注七折。当中国质量新闻网询问售货员打折的衣服是否可以退换时,该售货员表示,“不退不换”。中国质量新闻网又问道,打折商品提供购物小票吗?该售货员称:“有”。
市民冯先生对中国质量新闻网表示,“商家一促销,就声称“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而且经常会打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旗号,让消费者感到很无奈。理都让商家占尽了,消费者很被动。”
律师:
经营者无权以打折为由给消费者设置条件
商家这种所谓“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不提供购物小票”的做法真的合规吗?
对此,中国质量新闻网咨询了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娜娜。王律师称,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换句话说,除非经营者出售商品前,就已经告知消费者该商品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处理品,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打折商品也是商品,经营者无权以打折为由给消费者设置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王律师表示。
就打折商品是否可以退换的问题,业内人士也表示,正常的商品打折与处理品、残次品、滞销品的降价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在售后服务的保障上不能享有同样的规定。处理品是因商品有质量问题才降价处理的。打折商品则不同,它与商品质量无关,只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打折商品若有质量问题,应一律视为正常商品享受“三包”服务。
可见,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实属“霸王条款”。
另外,对商家不提供购物小票一事,王律师表示,购物小票是消费者购物的有效凭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维修、退货时都要出具购物小票。商家不提供购物小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提示:
如遇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应当及时维权
“现在很多商家打出换季打折的招牌吸引消费者,面对打折诱惑,消费者应理性购物,避免盲目消费,不要忽略打折后的商品质量、真实价格、售后服务。”王律师表示,遇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等消费问题时,消费者不要忍气吞声,应当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类似肖女士的情况,可通过拨打12315请求消协调解或者到市场监管部门申诉;或者请求仲裁机构仲裁。”王律师说。
来源:全球纺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