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已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针对疫情可能对部分企业的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履行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贸促会已明确表示,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法院在非典时期出台的相关判例,目前疫情已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场景中,不可抗力可能泛指非基于当事人之意志且非当事人所能控制及避免的意外事故。
疫情发生以来,浙江信保与海外追偿渠道保持密切沟通,持续关注各国案件动态,并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现结合多家海外渠道提供的信息,编发本期资讯内容如下,供大家参考。
各国国内法规及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证明的效力探讨
◆北美(美国)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2-615条对合同履行不能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果买卖双方所约定的给付因意外事故之发生而致履行不能,在满足“出卖人已事前将给付迟延或未能给付等事项适时通知买受人”等前提条件下,则该出卖人的交付迟延或全部或部分未交付不得视为违反买卖合同项下义务。该条同时规定了该意外事故的不发生须是合同成立的基本前提条件,或意外事故是因当事人善意遵守外国或本国所发布的现行法规或命令(无论该法规或命令日后是否被证明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表面看来仅出卖人可主张履行不能以获得免责,实际上买受人也有可能就无法履约问题主张免责。总的来说,因贸易合同的具体约定不同、案件特定情况不同,受理法院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解读和认定。
◆南美(巴西、墨西哥、阿根廷、秘鲁)
就本次疫情而言,法院应可接受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作为额外证据,但是不能作为唯一证据。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案件,法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证据以决定是否做出不可抗力的认定。比如媒体报道、合同时效、提单、世贸组织、世卫组织、国际和当地法律等。
◆亚洲
印度
鉴于中国贸促会是一个官方机构,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应可作为有效证据被接受。如果贸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条款,则根据合同约定执行。若没有相关条款,或未将传染病、疫情等情形列明为不可抗力,则适用印度合同法第56条的合同落空原则,即,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事件,致使合同履行不合法、合同无法履行且不受履行方控制的情况,可宣告合同无效。
菲律宾
目前并无相关案件或关于适用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可抗力证明的法规。然而,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1174条和法院判例,不可抗力可作为免除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理由。
◆欧洲
俄罗斯
目前并无此事件相关的法院案例。然而,俄罗斯商会已建议并且鼓励企业将不可抗力纳入考量,并且考虑推迟合同义务的履行直到不可抗力情势结束。在此次事件中,随着情况的发展,不仅中央政府有权发布规定,地方政府也有权施行限制措施。
英国
如果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证明和适用该条款依据具体的贸易合同而定。如果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那么根据合同适用法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以适用普通法中合同落空原则。
德国、法国
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可作为间接证据提供。两国法律中均有不可抗力的概念,但法院须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裁量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主张是否成立,基于此,全球公共卫生事件、甚至局部区域的传染病疫情均有可能被认可为不可抗力。目前尚无本次疫情涉不可抗力相关的法院判例或政府声明可供参考,同时尝试收集2003年SARS疫情的相关案件,也未在德国最高法院和法国法院的判例中查到。
意大利
一般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应属不可抗力。意大利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未能履行约定义务的债务人应对相应损失承担责任,除非可以证明其无法履行不应归因于其。“无法履行”强调绝对无可能性,“不应归因于其”强调非其所能控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西班牙
一般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应属不可抗力。西班牙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法律明示、及默示的责任范围之外,任何一方无须为不可预见的,或(即使预见仍)不可避免的事件负责。适用该条须满足严格的标准,民法典未考虑当事人根据情势取消或变更合同的制度。尽管如此,西班牙最高法院一般会援引另一条类似“合同落空”原则的规定来解决。
◆非洲(南非、加纳)
法院接受不可抗力的抗辩,但是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将适用严格的解释。除了中国贸促会的相关证明外,可能需要提供额外证据,如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成为世界紧急卫生事件。
从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不同案件中,对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合同双方能否据此免除违约责任,法院在认定时可能存在一定差异。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动态及案例。
特别说明: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出口企业在实务中根据具体情况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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