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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出借新政冲击波:配资、垫资开户或迎“双向”处罚

有多位券商人士表示,监管层正在通过调研、整理分析来酝酿有关出借账户的违法活动行为认定及处理细则。

     在新《证券法》实施两个月后,关于“单位或个人证券账户违规出借的处罚措施”的规定,正在业内引起广泛争议。

     有多位券商人士表示,监管层正在通过调研、整理分析来酝酿有关出借账户的违法活动行为认定及处理细则。在行业人士看来,“一刀切”的限制证券账户出借有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错杀,并对市场活跃度造成冲击。

但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处获悉,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未必采取一刀切措施,而需要相应的违规标准进行确认。但与此同时,该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监管机构的处罚保留权,并有望对出借账户活动有关配资、垫资开户等证券违法活动实现“双向打击”。

账户出借的处罚争议

      5月12日,许久未被市场关注的B股市场出现罕见暴跌,而市场则将暴跌原因指向了新《证券法》下的一项规则调整。

根据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所对应的第一百九十五条处罚措施,“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此前相比,对于出借账户活动的违规及处罚认定范围,由单位扩大至个人,而由于B股账户长期存在借用护照开户投资的现象,因此引发了市场对于这一政策引发市场风险的恐惧。

“B股中存在比较严重的账户实名制问题,所以市场猜测可能是受到政策的冲击。”上海一家券商策略分析师坦言,“其实账户实名制问题也一直是监管机构近年来的关注重点。”

事实上,对于出借账户的处罚亦有可能对A股带来影响。

      出借账户导致的违法证券活动其实在A股并不少见,比如有的证券从业人员受限不能炒股,所以借他人账户进行交易,也不乏有个别投资经理利用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同时还有一些地下的委托理财活动,也是通过出借账户来实现的。”上述分析师指出。

在落实该法规的方式上,坊间有传闻称监管部门有可能会考虑监控固定IP地址的证券账户登陆个数等方法,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一措施如果被严格执行,亦有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错杀。

“许多家庭成员可能共用一个下单终端,还有投资者可能就是委托他人帮忙理财,这些活动如果不是规模特别巨大也具备一定的正当性,并不适合采取过严的监管来对待。”北京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坦言。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考虑到监管资源匹配度、对市场影响等因素,该规定被一刀切执行的可能性并不大。

“在实际操作中,一刀切去认定、处罚的概率微乎其微,毕竟该类现象并不少见,以现有的监管资源也很难实现完全、无死角的监管覆盖。” 一家上市券商合规人士表示,“初期阶段,应该还是配合具体的证券交易违法行为或账户数量异常情况来进行典型案例的监控和查处。”

“这种把处罚标准调低的做法,实际上在上位法层面为监管部门确立了一个处罚的保留权。”上述合规人士表示,“能够起到遏制违反账户实名制所引发的一系列违法证券活动。”

场外配资或“连坐”?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留这种处罚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场外配资、垫资开户等违法活动起到遏制效果。

“过去对场外配资、垫资开户打击,往往只是对提供这种服务的资金供给方进行打击,但缺少对配资主体或开户方的有效惩戒,进而造成了这种现象不断。”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表示。

在其看来,个人账户出借行为的违规认定,将加强对配资主体和垫资开户方的有效惩戒。其原因在于这些违法证券活动往往都涉及账户出借问题。

“但无论是场外配资还是垫资开户,往往要涉及证券账户的出借问题,如果这种活动被定性为违规,那么监管部门也将有权对配资和垫资开户的行为主体进行打击。”上述券商人士指出。

“这就好比打击毒品犯罪,无论贩毒和吸毒都是违法的,必须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上述人士称,“通过这个规定,加大对配资和垫资开户行为主体的打击,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违法活动的死灰复燃。”

据记者获悉,场外配资和垫资开户均存在两种账户出借模式。以场外配资为例,资金供应方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资金,而投资者则需共享自有证券账号、银行网银等信息来配合资金供应方实施风控盯盘;相反亦有配资方直接为投资者提供子账户来进行配资交易的模式。

而在新的《证券法》规定下,无论是出借账户方还是借入账户方,均有可能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证券法明确规定出借账户行为只有从事证券交易的,才会予以相应处罚,而如果仅是配资或垫资开户,并不构成违法。

“配资的目的并不是用来做交易,而是为了放大交易杠杆和做风控,而垫资开户的目的则是为了拥有某一项交易权限,两种违法活动和中间夹带的账户出借行为均不以证券交易为目的,从法理上来说很难被一并处罚。”上述券商合规部门人士认为。

有分析人士指出,《证券法》所规定的情节是交易行为本身,而并未强调违法主体的主观动机,即只要存在证券账户出借与证券交易活动两个要素,即有可能构成违规并遭到监管处罚。

“从法条来看,只要同时构成证券账户出借、交易两个要件,就会构成违法行为,这个与投资者或账户出借者的动机并没有关系。”北京一家大型证券类律所律师指出,“客观上确实有可能加大对配资、垫资开户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也需要看监管的具体认定和处罚标准是怎样的,究竟是只要在同一物理IP地址发生数量异常的证券交易,还是根据已出现的违法活动进行并案处理,仍然需要等待相关细则的规定。”上述券商合规部门人士亦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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