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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彪马、阿迪达斯!三家鞋企最高被罚5.77万,数千双鞋全没收:法律岂容“擦边球”?

本文依据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案例进行阐述,具体如下:其一,余市监处罚〔2026〕62号决定书表明,2025年9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局商标科移送的线索,彪马欧洲公司对当事人提出商标侵权投诉。其二,余市监处罚〔2026〕63号决定书显示,2025年11月6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的鞋类

  本文依据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案例进行阐述,具体如下:其一,余市监处罚〔2026〕62号决定书表明,2025年9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局商标科移送的线索,彪马欧洲公司对当事人提出商标侵权投诉。其二,余市监处罚〔2026〕63号决定书显示,2025年11月6日,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生产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的鞋类产品。其三,余市监处罚〔2026〕73号决定书指出,2025年11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获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鞋子。

  一、三家企业的法律意识现状

  从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细节来看,这三家企业的法律意识普遍处于严重缺失与刻意漠视的状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 主观恶意明显,存在“傍名牌”的侥幸心理

  案例1(彪马案):企业并非完全照抄“PUMA”商标,而是将字母改为“AUMA”,将动物图标、跑道边条做成高度近似。这种“改头换面”的行为恰恰证明其明知“彪马”品牌的存在,试图通过局部修改规避法律制裁,属于典型的“打擦边球”思维。

  案例2与案例3(阿迪达斯案):直接生产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第3938968号、第G730835号)相近似的鞋帮、鞋面图案,同样未寻求任何授权。这说明企业并非不懂法,而是低估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认为“只要不完全一样,就不算侵权”。

  2. 合规经营意识为零,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尊重

  三家企业无一例外地无法提供品牌方授权使用许可,也无法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这表明企业在立项生产之初,完全没有建立任何关于商标检索、授权核查的内部流程。对于制鞋这类高度依赖品牌价值的行业,这种对他人注册商标的“无视”属于根本性的合规缺失。

  3. 成本与利润驱动下的短视行为

  从经营数据看:案例1中鞋子成本16元/双、售价18元/双,利润微薄;案例2和案例3中女鞋售价仅10元/双,违法经营额在1.9万至3.2万元之间。这说明企业走的是低端、走量、仿冒的路线,试图借助知名品牌的商誉快速获利,而完全忽视了商标侵权带来的巨额罚没、产品没收乃至信誉破产的风险。

  小结:三家企业并非不懂“彪马”“阿迪达斯”是知名品牌,而是故意选择漠视法律,试图以“近似而非相同”为借口,或利用小规模生产、隐蔽经营的方式逃避监管。其法律意识停留在“不被抓到就赚到”的投机层面。

  二、 深度分析:国家监管的力度与特点

  此次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行动,展现了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秩序监管的以下显著特征:

  1. 主动监管与被动响应相结合的高效机制

  线索来源多元化:案例1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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