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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或国家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之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申请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1.开业登记程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2.变更登记程序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发生变更,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没有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199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化了变更登记注册程序,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增、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可不提交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2)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3.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1)注销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权的执法行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②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③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 (2)登记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注销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 (3)非法人企业注销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依照的步骤和过程。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经营单位申请登记的审批程序,大体可分为受、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五个步骤。 1、受理 (1)受理的概念及其条件: 受理是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的接受企业登记申请的行为,是登记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登记主管机关运用登记程序,承担登记责任的起点。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要有管辖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只能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作出受理决定。越权管辖属于无效管辖,越权受理也无效受理。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将已受理的企业登记申请移送给有权受理的登记主管机关。 ②要有合法依据。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进行咨询性审查和情况调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申请行为,有义务提出咨询指导意见,解答有关问题,使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事由和申请登记文件符合法定要求。 ③要有程序依据。登记主管机关为申请人按照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证件、有关资料以及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有效,应根据程序规定作出受理表示。对申请登记文件、证件不齐备、无效的,不予受理。但是,登记主管机关不能无故不予受理,亦不能未经受理,即进入审查或核准阶段。 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因此,受理时间应当是准确的、公开的、双方认同的,并应当具有书面形式,以便明确登记双方的责任和作为双方诉讼的证据。 (2)受理的程序 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申请登记报告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送交登记主管机关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对其进行初审。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的方可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初审的内容包括:①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属于登记注册的范围和管辖范围;②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③《登记注册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予受理。 受理后,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应在《登记注册书》有关栏目中签署予以受理的意见和受理时间。凡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应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2、审查 (1)审查的概念。审查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规定,对企业的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理、核查的程序性行为,属于登记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所谓“审理”就是对企业提交的申请登记的各类文件的全部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综合评判,没有问题的予以肯定,有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 所谓“核查”,就是根据企业的申请登记事由和提交的批件、证件、章程及其他有关材料,确认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开展经营的依据。核查过程是登记主管机关具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过程,是对企业的设立方式、组织形式、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鉴别过程。 登记注册程序中的审查与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不同,前者是法定的程序性行为,后者是受理前的准备工作;前者对企业能否登记注册作出审查决定,给企业提供的选择余地较少,后者给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意见,解答登记注册问题,给企业提供选择余地较多;前者重点审查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后者侧重于审查申请登记文件是否齐备、合法;前者有办理期限的制约,后者不受时间限制。相对而言,登记中的审查是比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更重要。然而,受理前的咨询性审查也是十分必要的,它对于保证受理工作的质量,减少受理行为的盲目性,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又称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是否依照国家的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的审查。包括:①企业申请登记前是滞已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程序;②《登记注册书》的内容是否逐项填写和符合规定的要求;③批准文件、证件、资料是否完全齐备,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如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实质性审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在程序性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申请登记事项是否属实,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审查。包括:①审查申请登记单位是否具备条件,要结合实地调查,核实条件;②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③审查所提交的文件、证件、证明等资料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如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令其补充或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对不具备登记条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予以驳回。 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是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程序性审查侧重对申请登记文件的格式、效力、数量等登记形式部分依法进行审查,发现在程序方面即手续上有缺欠、不完备的,及时通知申请人重报、补报。实质性审查对申请登记条件和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组织实地调查。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裁量的办法加以解决。通过实质性审查,将最后确定企业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营业登记条件以及申请登记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通过实质性审查,还将初步确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在审查工作中,程序性审查与实质性审查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种审查方法同重要,不可替代。 实地调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为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而深入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的实地考察。主要是对企业开办条件进行核实,包括住所、经营场所、设备、设施、资金、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环境等条件进行考察。实地调查是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它是为保证登记注册事项真实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审查的程序。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填报的《登记注册书》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全面进行审核、检查,即审查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审查是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 审查应按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和实地调查的顺序进行。 程序性审查内容包括: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②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③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是否

来源:阿里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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