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物权客体宜与我国民法和特别法上物权的客体保持一致,在调整物权本体关系的同时,在范围上应涵盖并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运输中动产物权”即使引入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也应加以限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