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常见误区

根据长期的商标代理工作中之所见所闻,挑选其中部分典型案例作为载体,尝试分析这些误区形成的原因及应对建议,由于样本采集的基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结论难免以偏概全,仅供各位参考。

外国申请人中国商标 2016/11/30 16:34: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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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多类”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便利

目前,《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多数发达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都是采用“一标多类”原则。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提出一份申请,这样,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时间缩短了,不仅提高了行政效率,也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权益。

“一标多类”商标申请人 2014/2/21 17:21: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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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从4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2010/3/20 14:33: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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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两个申请人的名义,共同提出一份办理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

不能,因为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只能有一个。因此,如果一个商标确需由两个法人共同使用,应当以一个法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然后再许可给另一法人使用。即使同一个法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也应当照此办理。

2007/6/25 17:45: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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