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电监会和国家部委发文可以发现,各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电监会派出机构、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在收文主体上是并列地位;在组织实施监管过程中,电力企业是主要被监管对象,但往往又要将其作为同行组织者,并列政府部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