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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且不在房产所在地,并委托他人代管的,应如何确定代缴义务人?

根据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且不在房产所在地,并委托他人代管的,可由代管人或承租人协商,推举一方为城市房地产税代缴义务人。

  根据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且不在房产所在地,并委托他人代管的,可由代管人或承租人协商,推举一方为城市房地产税代缴义务人。   

来源: asia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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