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童装天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为方便内地居民申请短期赴香港或者澳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受理 一、受理部门(一)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为方便内地居民申请短期赴香港或者澳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受理
 
  一、受理部门
  (一)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居民申请办理商务签注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2、现役军人,由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3、内地居民持附有居住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需办理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居住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申请。
  4、内地居民持附有居住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澳门需办理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居住签注或者赴香港其它签注的,由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申请。
  (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它签注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二、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一)探亲。
  1、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的。
  可探望的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内地居民,其配偶和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随同申请。
  2、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
  (二)商务。
  1、内地居民受所在企业或者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
  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单位是指: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需要派遣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或者单位,可预先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经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备案企业或者单位,发给《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签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备案项目: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经营状况信息、当年可申办不同有效期和次数的商务签注数额、当年拟申办商务签注的人员信息等。《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符合本地区单位登记备案条件的,须进行年审。《备案证明》中的人员名单发生变化,可申请变更。
  各地根据企业或者单位的纳税、创汇或者注册资金等制定本地区单位登记备案的条件和具体办理商务签注的操作细则,对外公布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专用交通工具的。
  (三)团队旅游。
  内地居民参加国家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四)个人旅游。
  经批准开办“个人游”地区的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五)居住。
  内地居民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可在香港或者澳门居住的。
  1、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劳务及其陪同家属。
  2、被澳门高校录取赴澳门就学的。
  3、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的。
  4、经澳门社会文化司批准赴澳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工作的。
  5、 经澳门治安警察局核准赴澳门劳务人员的陪同家属。
  6、持居住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其签注有效期届满,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需继续在香港或者澳门居住的。
  (六)其它。
  1、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等,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3、内地居民在外国(地区)驻华新闻机构或者使领馆、代表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处、律师事务所、学校、医院工作,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4、内地居民持附有居住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进入澳门后,需赴香港的。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或者白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须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如申请人属现役军人,只需提交军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中国护照和在外国定居的证明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一)意见内容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者澳门(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出具。
  (二)意见出具单位。
  1、国家工作人员,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已满16周岁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现役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工作单位出具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三)下列人员,无需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1、已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区,不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现役军人的。
  2、未满16周岁的内地居民。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4、根据本规范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的内地居民。
  五、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探亲。
  1、亲属为香港或者澳门居民的,提交其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
  被探望亲属属于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的,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香港登记事项证明书,澳门居民身份资料证明书。(受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与香港或者澳门亲属关系要求提交其中一项或者数项)
  被探望亲属不属于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的,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香港登记事项证明书;澳门居民身份资料证明书;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已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的申请人,在该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无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亲属为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提交上述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二)商务。
  1、内地居民受所在企业或者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
  (1)已办理备案人员,提交《备案证明》复印件。
  (2)未办理备案人员,提交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和单位派遣函(证明样式见附件,略)。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提交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

来源:

相关文章

快讯

热榜

  • 品牌
  • 招商
  • 专题
  • 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