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台商在大陆兴办的企业,可自主招收聘用员工。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招工,可在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的协助下,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考核,择优录取,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如有争议,可由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裁决。
台资企业,如有经过试用或者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的人员,均可辞退。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破坏企业信誉造成一定后果的员工,企业有权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直到开除。但企业辞退或开除员工与招收、聘用员工一样,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企业的工资、奖金制度和形式,由企业自定。一般讲,应参照不低于所在 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120%的原则,对本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加以确定。并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逐步调整,奖金的发放,如超过一定限度,企业应依法缴纳奖金税。同时,台资企业的在职职工的保险、福利及 退休职工的养老基金和行业保险基金等,应按人民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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