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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配置资产能力面临考验

 从以往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到如今“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一纸通知——《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提高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总资产门槛,同时也大幅拓宽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种类和范围。

  从以往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到如今“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一纸通知——《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提高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总资产门槛,同时也大幅拓宽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种类和范围。


  “放行”非保险资金管理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准备金、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负债,以及由这些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按照原来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能管理股东或者自有资金,而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加了个“等”字,悄然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据统计,截至2011年3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5.0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6.6%。其中,银行存款16257亿元,占比32.4%;债券23400亿元,占比46.7%;证券投资基金2827亿元,占比5.6%;股票4097亿元,占比8.2%;长期股权投资1783亿元,占比3.6%;投资性房地产215亿元,占比0.4%。1~3月,保险资金运用收益为515亿元,平均收益率为1.07%,


  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情况来看,目前国内共有10余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友邦保险资产管理中心),但由于主要是被动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第三方资产管理占比很低,因此目前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保险集团的盈利贡献率很低。以最大的保险资管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为例,2010年净利润为4.93亿元,仅占国寿净利润的1.5%。


  根据日前下发的《通知》,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已调整扩大为:(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实际上,早在2007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就已获准开展第三方委托等业务,由以往的‘保险资金运用’向‘资产管理’方向发展,目前已成为企业年金市场占有率最高的资产管理机构。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自2007年以来就已有所拓宽,此次只是在《通知》中予以明确。”一位保险监管人士如是说。


  一位保险专家也表示,随着保险业在低成本负债融资方面传统优势的逐步丧失,负债业务已不能作为盈利的来源,资产管理能力的高低已经主导了保险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际上大型保险集团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都相当大,专业资产管理公司除了接受母公司保险资金的委托管理之外,还可以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接受社会保障基金、慈善福利基金等机构和个人的资产委托管理。”


  与偿付能力监管协调互动


  值得关注的是,扩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管理资金范围,不仅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升自身管理资金水平,从而大大增强保险集团的资金实力,同时对于提升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地位,提高偿付能力也有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重心侧重到了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上,并将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刚性化。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企业而言,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其追加资本金、停止新业务、限制分支机构、限制高管人员薪酬,甚至采取由其他保险公司接管等强制监管手段。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是为了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并对保险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早期预警。保险企业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是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实际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因此增强偿付能力要从资产负债两方面入手。


  “过去由于保险资产管理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改善偿付能力常常采用消极的方法,即缩减保险业务规模、减少认可负债,后来则通过保险产品创新,开发更多的非风险型保险产品,如投连险,以减轻偿付能力压力。实际上,积极、主动的办法应该是加强资产管理,一方面,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提高投资收益率;另一方面,是优化资产组合结构,增加认可资产。资产管理能力的提升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偿付能力监管,大大提升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特别是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也要求保险企业从传统的负债管理或资产管理转向现代的资产负债管理。”


  设置资产管理“隔离墙”


  为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通知》提高了对股东的偿付能力和总资产要求,由“符合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但去掉了“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要求。 不仅如此,《通知》还提高了注册资本要求,由3000万元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保险专家称,在资产负债匹配方面,为了实现收益率的匹配,就必须在传统投资领域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保险资产配置的空间。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已大大拓宽,从最初的国债、金融债、银行存款,到企业债、可转债、证券基金、股票、非上市股权、债权,从境内资产到境外资产,甚至是不动产,都已纳入保险资产配置的范畴。“因此,当前保险资产管理方面突出的矛盾不是资产类别,而是配置能力,如何使资产组合在预期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使预期风险最小化。”


  于保险监管者而言,如何防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从事第三方资产管理当中可能涉及的“揩油”问题,即受托人在多个委托人之间会存在厚此薄彼的利润转移动力,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向其母公司倾斜,这都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在制度设计层面,《通知》对不同的资金设置了管理的“隔离墙”,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公平对待、分别记账并由不同投资人员管理:(一)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二)受托管理同一委托人不同性质的资金。”


  “在如此规定的基础上,如何确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一个独立的社会法人治理结构也非常重要。”保险专家强调,企业内化市场运作中最大的障碍也是公众呼声最强烈的地方在于交易的透明度。因此,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并尽可能履行信息披露,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运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这方面则有赖于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母体公司之间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与规范要求。


  来源: 金融时报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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