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在2013年6月19日出台后,福建晋江一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因涉嫌污染环境被查办,这也是晋江查办的福建省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中国皮革网此前也一直关注案件进展,2013年12月17日中国皮革网转发了“福建晋江首起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开庭审理”文章,据介绍2013年12月16日上午该案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也将择日宣判。据福建日报报道,1月6日下午,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全省首例涉嫌污染环境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晋江市龙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某美和许某笼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刑罚和罚金。
2013年7月15日,晋江市环保局等部门对可慕村的制革企业巡查时,发现了龙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未遵守环保法律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将含铬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
该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水样中铬浓度达到136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5mg/L的89.7倍,属于“两高”司法解释所认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这是福建省查办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在6日的一审判决中,龙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公司股东及现场管理许某笼被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连同之前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龙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连同之前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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