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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程序加快处理劳动纠纷

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城市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并没有实现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仲裁阶段的初衷,应反思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卢女士的维权之路至少要从申请仲裁开始,只有经过仲裁方能向法院起诉。

  根据现行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仲裁程序需要经过2—3个月的时间,一审、二审程序也分别要经历3—6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延长。如此一来,一件劳动纠纷的解决,通常要经历8—11个月才能完结,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设计导致诉讼过程十分漫长。

  姜俊禄认为,劳动法的这一规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讼累,原本是为了快速解决劳动纠纷的仲裁程序,在实践中却成为一个拖延赔付责任的工具。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城市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并没有实现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仲裁阶段的初衷,应反思法律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张弓介绍说,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故意不提供相关证据,只把仲裁程序当做一个过场,等到仲裁结束,再按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故意拖延纠纷的解决。

  面对这种情况,张弓建议,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制度在实践中确实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通过修改法律。作为法律适用部门,法院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自由裁量,促使劳动争议的解决体现公平、正义。

  “比如:针对在仲裁阶段不举证的一方当事人,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之后,可以要求其加强说明,如果缺乏正当的理由,法院就可以判决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张弓同时提出,如果能在立法层面对两个程序的衔接做出更好的安排,如在诉讼阶段合理利用仲裁阶段认定的事实,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措施。

  专家指出,在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设计上,存在多种主张,如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强制性规定,交给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自由选择;或者加强两大程序之间的衔接;以及建立劳动争议简易程序等。各种主张的根本出发点都应为了更加高效地解决劳动纠纷,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劳动领域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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