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牟取暴利,私自进购绣标及吊牌制作假名牌。近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步行街“七匹狼”服饰专卖店店主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据介绍,被告人陶某某与其父亲在牡丹区步行街经营“七匹狼”服饰专卖店。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二人为了盈利,经预谋后,先后从北京、郑州等处购进相关服饰、绣标及吊牌,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七匹狼”衣服,在其经营的“七匹狼”服饰专卖店内进行销售。
自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3月份,共销售假冒的“七匹狼”品牌服饰584件,价值人民币82.5万元。案发后,在该专卖店内扣押假冒“七匹狼”品牌服饰838件,价值人民币64.7万元。
牡丹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衣服上使用与福建七匹狼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近日,牡丹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838件假冒“七匹狼”服饰予以没收。
来源: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