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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迟签自己的合同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作为人事经理,拟定劳动合同模板,完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属其职责范围事宜,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由公司承担。因此,驳回陈某要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胡某筹备设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在筹备期间招聘陈某作为预设立公司的人事经理,并指派她办理公司注册、人员招聘等事宜,并向胡某汇报工作。陈某入职后,胡某一直邮件催促陈某尽快拟定劳动合同模板以便在公司注册后尽早与员工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一直拖延未办,直至公司注册后数月才完成劳动合同拟定,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了胡某,胡某当天审核确认后,陈某便安排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签订日都写成了实际入职日。但是陈某在自己和公司的那份合同上,特别注明了合同的实际签订日。数月后陈某辞职,但离职后的陈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职日起至合同实际签订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陈某为公司人事经理,由于其未拟定劳动合同,导致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还要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陈某认为,签署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陈某也是作为受聘人员进入公司工作的,她的职位并不影响她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公司方认为,公司一直敦促陈某尽快完成劳动合同模板的拟定工作,陈某一直拖延未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所以才导致公司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未及时签署,陈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陈某作为人事经理,拟定劳动合同模板,完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属其职责范围事宜,陈某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由公司承担。因此,驳回陈某要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严格要求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制定的。因此在一般劳动者的案件中,只要单位未能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但是对于总经理、人事经理等负有人事管理职权的特殊群体,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这些人员应订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时会严格审查原因及过错。通常裁判人员都会要审查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职权范围等,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流程,以此确定劳动者是否负责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工作,是否存在劳动者利用职权的特殊性而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在这类案件中,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双倍工资,主要还是看单位方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职权范围涵盖了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与其相关;以及单位方已尽诚实磋商义务,应订而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劳动者一方。

  本案中,陈某的职位是人事经理,从胡某对陈某的催促邮件和陈某将劳动合同模板发给胡某的邮件,以及公司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都由陈某安排完成来看,都可以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属于陈某职责范围事宜,所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陈某怠于行使工作职责。当事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获益,这也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陈某的请求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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