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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样稿提倡采用黑白稿

商标注册申请的样稿提倡采用黑白稿,以免限制​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接下来,跟着世界服装鞋帽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详细的资讯吧。

  在工商部门对商标的监督实践中,对以黑白稿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只要你不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那么你对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添加任何色彩都不属于违反商标法规的行为,因为商标法规没有规定对使用中的注册商标不能添加颜色。

  因为商标是一旦注册成功取得了《商标注册证》,那么在实际使用中对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不能做任何改变,既不能对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作任何改变,也包括对指定使用的颜色不能改变。

  所以,提倡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对商标标志采用黑白稿,以免限制商标注册后的使用。

  对指定使用颜色的注册商标,在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时就不能改变颜色,否则就属违反商标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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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异议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东灵通知识产权代理的第9049531号“澳特玛AOTM”商标提出异议(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人认为,其在先注册的第3348174号“澳柯玛AUCMA”商标为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构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从而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驰名商标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澳特玛AOT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户外广告;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8174号“澳柯玛AUCM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的“广告传播;广告代理”等。“澳特玛AOTM”汉字部分为“澳特玛”,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为“澳柯玛”。双方商标首字和尾字相同,中间分别为“特”和“柯”,其字形、呼叫、含义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澳特玛AOTM”商标复制、摹仿其引证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理由不成立,第9049531号“澳特玛AOTM”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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