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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提异议的时候该如何处理?

商标注册并非是“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经验及扎实的专业基础,是很难应对商标注册过程中出现的商标异议、驳回等问题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异议与商标注册有着不可分割的相关性,初步审定公告期被提异议是非常常见的事情,除此之外,商标注册申请中还会遇到补正、驳回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有经验丰富、专业水准较高的代理机构方可解决。

  案例:异议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东灵通知识产权代理的第9049531号“澳特玛AOTM”商标提出异议(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人认为,其在先注册的第3348174号“澳柯玛AUCMA”商标为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构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从而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驰名商标权利。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

  “澳特玛AOTM”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工商管理辅助;户外广告;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8174号“澳柯玛AUCM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5类的“广告传播;广告代理”等。“澳特玛AOTM”汉字部分为“澳特玛”,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为“澳柯玛”。双方商标首字和尾字相同,中间分别为“特”和“柯”,其字形、呼叫、含义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澳特玛AOTM”商标复制、摹仿其引证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理由不成立,第9049531号“澳特玛AOTM”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自己去注册商标,或者交由不够专业的代理机构去注册商标,遇到异议、驳回事件常常因为答辩理由套路化,或者因不及时答辩而导致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必须要考虑代理机构的专业素养,代理能力及职业操守,选择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去代理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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