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女工英某某于1996年1月应聘到某市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从事清洁工工作。期间,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多年从未休过年休假。2008年8月环卫处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对缴纳医疗保险以“目前财政没有安排此项经费”为由,一直没有为其缴纳。2012年7月1日,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将辖区内的道路交由某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保洁,将英某某等保洁人员解聘后,重新安排到该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劳动关系随之转移到该公司,但仍未帮英某某办理医疗保险。
2014年4月,英某某多次和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和环卫保洁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区环境卫生处补交1996年1月至2008年7月的养老保险金和多年欠缴的医疗保险金;要求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补办2年医疗保险和年休假工资报酬等,但对方态度不积极,一直答复都是在研究,进行拖延。英某某无奈之下,于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无效后,仲裁委对此案作出了裁决:某环卫保洁有限公司支付英某某两年医疗保险金370元和年休假工资1900元,其他要求已过申请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中英某某自1996年在某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十几年间,在2008年前一直没有办理养老保险,到2014年申请仲裁时已经过了8年;对于环卫处一直欠缴的医疗保险金,也因和环卫处劳动关系终止已经过了2年时间,均已超过劳动争议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因此在被告方提出时效异议后,该诉求没有得到仲裁委支持。
而对于到环卫保洁公司工作两年间年休假报酬的诉求,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对未休年休假的职工应给予应休天数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因为该环卫公司无法举证英某某休过年休假,且该争议发生在申请仲裁时效期内,因而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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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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