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外继续对我国多类化纤产品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年内,欧盟、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埃及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化纤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或日落复审案件共9起,主要集中在聚酯涤纶、PET以及粘胶纤维产品上。
有关专家指出,今后国外对我国化纤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可能还会有所增加,因此,如何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将是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必须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使用“四体联动”机制应对贸易摩擦案件。“四体联动”机制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相关商会或协会、企业4个方面各行其责,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作用与效能,共同维护企业的利益。
3月13日,马来西亚贸工部宣布对自我国进口的PET产品征收14.91%的反倾销税率。10月,巴基斯坦国家税收委员会决定对来自我国的聚酯短纤维产品(PSF)征收为期4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我国除8家出口企业面临6.41%~10.53%不等的税率外,其余出口商反倾销税率均为14.92%。11月13日,应欧洲PET制造商委员会的申请,欧盟对原产于我国的PET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76020等。
分析国外对我国多类产品进行反倾销的原因,部分是发起国为了保护自身产业,另一部分是发起国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一旦进入正式程序,必将影响我国企业正当出口权益。
专家建议,企业在面对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时,应在以下方面努力:一是企业自己应积极应诉;二是向商务部寻求帮助,可以通过商务部在国家层面向发起国或地区施压;三是在商会协调多个方面的力量进行应诉时,企业对商会工作的积极配合对应诉成功影响很大;四是联系发起国或地区当地的客户和协会,这样当地利益方可以对当地相关发起组织积极斡旋。
此外,协会组织企业积极应对也很重要。例如,12月14日,为应对11月28日欧盟委员会对我国海关编码为54022000的涤纶工业丝进行的日落复审调查,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专门在北京组织召开应对工作会,邀请来自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的专家、律师等对企业进行辅导。在积极组织应对的同时,协会还提醒企业,应努力提高产品附加值,避免单纯依靠价格竞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避贸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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